有读者跟我讲,鲍毓明案的调查结果出乎预料,剧情反转了,真的是痴情中年美籍大律师被心机叵测的小姑娘晃点了……
如果你的理解力是这个水平,那你看我的文章,也不会有什么收获的。
之前在大号,我写过几次这件事,其实结论给的非常明确。我记得在第一次回复读者留言里就预料过这个结果。
我说,鲍毓明被法律认定有罪的概率近乎于零,否则就太可笑了,他的专业就真的喂狗了。
一个在中美都有执照的顶级美籍律师,还是上市公司董事,高管,奔五的人了,如果能在这件事上被法律认定有罪,那他绝对是南郭先生。
学历让人质疑,履历让人质疑,专业水准让人质疑。
一个法律专家,玩了一辈子鸟,不会以这么丢人的方式栽跟头,他在开局的时候,每一个细节都肯定确保过自己是免责的。
所以这个结果一点都不出乎预料,这是我第一天就告诉你们的。
我说的第二点是什么?
是预期管理。
我告诉读者,这个女生是不是白莲花,根本不重要,重要的是我们要让社会形成预期,形成保护未成年人,保护女性,保护弱者的预期。
这个道理非常浅显,举一个例子。
张飞和你打架,无论谁先动的手,我会去拉谁?
我肯定拉他嘛。
因为你打不死他,而他一巴掌你就上天了。
这样的例子遍布我们的生活。
你总考过驾照吧,机动车与行人发生剐蹭,责任在机动车。
学员们第一次听到都不解,这太不公平了。教练会跟你怎么说?因为机动车是强者,车碰人一定是人受伤,你又不是超人。
所以才会兴起碰瓷这个行业,以至于车主不得不安装行车记录仪自证清白。
你看到了,车主反而变成了实际上的弱势群体。
现在这个女当事人装未成年人,她明明18了,却装14,这和碰瓷一个道理。
但是,相似案件中是不是每一次都是女主碰瓷呢?
或者说,我能不能因为一次碰瓷事件就修改规定,以后机动车和行人相撞,行人全责?
能不能这么改?
当然不能。
有一个人碰瓷,有十个人碰瓷,乃至有一百个人碰瓷,不足以改变机动车比人强得多的事实。
所以不能改,一旦修改了规则,就会影响平衡,导致强者肆无忌惮。
所以大家同情这个撒谎的女子,痛斥鲍毓明,人肉鲍毓明,一点问题都没有。
这是强者必然要遭受的,这叫杀鸡儆猴。
其他对未成年人,对女性,对弱者有企图的强者,要掂量一下了,你这么做,也会成为众矢之的。
事实上,鲍毓明无罪么?
如果我们按照目前完整的证据链,他被骗了是吧。
那说明什么?
说明他真的认为对方未满18岁,说明他真的认为对方只有14岁。
那我问你, 鲍大律师,你真的相信对方只有14岁的情况下,仍然以收养为名与对方发生关系,这是什么?
这是主观犯罪!
你主观意愿要犯罪,只是客观事实未能犯罪。
当然,主观犯罪没法用法律惩罚你,但是可以用其他手段补充惩罚。
这是我最初聊这个话题的第三个观点。
鲍毓明最终大概率会以声名狼藉,财富受损,事业停滞的方式被惩罚。
事实上,他目前的结果就是被吊销律师执照,开除高管以及董事身份,并驱逐出境。
还记得我前面说的第二点么?预期管理,杀鸡儆猴。
法律不是万能的,因为法律是个死的东西,它没法灵活。
所以有些事情,就需要通过管理手段,来灵活处理,作为法律的补充。
我曾经举过一个例子,我在甲方的时候带队伍,有个员工新招来的。
他每天都在打游戏,一天能打足八小时。
我跟他讲,他没反应,我站在他背后看着他,他也没反应。
我把他叫到办公室里谈心,问他为什么要打这么久,难道是闲的?
我看他交上来的代码一坨一坨的,狗屎一样,很显然,工作并没有做好,那为什么不去修改调试自己的代码还这样没日没夜的玩游戏?
他跟我说,你看楼上,某些运维部门的人,他们也成天打游戏。
我说,别人我管不着,我这里的规矩是每天至少要有五个小时放在工作上,上班玩游戏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。
否则风气就坏了,就像你说的,跟楼上那帮人一样了。
谈完心之后,他有改观么?没有。
依然如故。
因为他知道,这里是甲方,按照规则,甲方不主动开人,换句话说,如果你一辈子不辞职,那你真能干到退休。
我很郁闷,拿这么个活宝没辙,同事就劝我,算了,甲方里面这种混日子的人多了,又不差他一个。
你就当他是空气。
我无奈的笑笑。
过了几个月,这哥们变本加厉,他倒是不玩游戏了,成天在办公室里游荡。
拉着同事们聊天,今天聊保时捷,明天聊兰博基尼,天南海北的胡侃,一天侃足八小时,搞得众人都没有心思工作。
这时候我怒了,我以为你是个零,没想到你丫还是个负数。
但是按照规则开不了,那怎么办呢?
那时候我们要出去创业,有部分原来的老兄弟被带出去,加入新公司了,因为能干嘛,愿意跟出去的,薪水翻番。
我就跟他讲,你也跟我们出去创业吧,我给你翻番。
他很高兴,打了个离职报告,那边辞职,这边办理入职。
等他离职手续办完,这边入职手续没给他办,他就这么被事实上“开除”了。
你说我阴他?对呀,我就是阴他。
so tama what?
手段本来就是规则的补充。
甲方之所以规定不能主动开除员工,是因为他们是垄断的,是没有盈利指标的,而且是无论亏多少钱,都无所谓的。
所以他们才会制定这种过度保护员工的制度。
但是作为管理者,你要做的是什么?是保持积极向上的良好预期。
我总得让团队知道,认真做事的人,应予奖励;破坏集体利益的人,应予惩罚吧。
当规则阻碍预期管理的时候,为一个人修改规则显然是不可能的,那就只能通过有效的补充手段。
我没有办法通过正规途径把他明正典刑的开除,但我最终还是要让他所有的同事,无论是留在甲方的,还是跟我创业的,都形成正确的预期。
惩罚一个人的方式有很多种,不是只有判刑才叫惩恶,也不是只有开除才能形成警示效果。
让一个有钱人失去钱,让一个有事业的人失去事业,某些时候,比判刑,更有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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